二十三、查案被告含冤

於基港所,所長接民眾信函,告行政組核發入港證刁難,為了求實訪問原函人。為了不要驚動他人,就在該處寫函件人家作記錄請簽名蓋章確信是否係所為,承認他寫事實不錯,再查問承辦人,該寫信人無理由入港而未准。如果係送貨,交給港務,接見船員均有規定手續,同時再訪問附近住戶,該人有神經問題經常告人。不久接檢察官傳票要我出庭,我按時到,檢察官告訴我他是常客,我知道亂告,我不發不起訴處分書,以明信片結束。一場冤情得以清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