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二、偵破外甥殺死舅舅之案

於基市正濱派出所時有一天一位船員到所報案,明天有查封漁船案,船於何處,正濱漁港,請向港務警察所報案維護現場係漁港所管轄,請法院通知該所,本所維護岸上秩序,屆時查封後,人員未散,十一時許漁會門前發生殺人案,兇手殺死人後逃逸,先派員封鎖現場,急電分局刑事組到場測繪,派出人員將傷者送市立醫院救治,在急診室內追打屍體而逃跑,本人指揮在場人員蒐證,自己到現場訪問,可否有目擊者,沒有,訪問二樓住家有一位婦人聽別人在叫外甥殺舅舅,即時到市立醫院查明死者姓名住址原船東是誰,均係和平島人,而外甥家與舅舅合夥經營漁船,為債務而口角發生打鬥,恨而殺人。兇手逃跑,策動家屬令其投案,案移刑事組追查。經確實不錯係外甥所為,因訪問記錄在案後兇手投案刑庭判無期徒刑父子二人在案。

該兇嫌在服刑想外出,以刑求逼供造假,使其受刑者告我,信寫警察局。督察室及刑警隊不經研究法律而查我,我向查案人員說明,刑案確定在案,要非常上訴,法院承審,你們有研究刑法嗎?我拒絕,請便,一場鬧劇到此為止。這說明查案人員先研究分析案情後,再依法令程序,各級審判制度,警察人員受法律保障,不是一封信就信以為真被騙,警察辦案手續法律規定要熟記。一個機關訓練人員,要使受訓者學以致用,經過考核才能派用,早期老大哥均係正科考試畢業者,發生此事真是意想不到之事,朋友們這是實例記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