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為同仁平反

於澎湖警局返台休假跌斷左大腿骨治療後休假在家,接督察室電話,有一警員在新莊索取財物,警政署交查,請代為查辦,就前往新莊分局刑事組了解案情後,再查訪被害人,請其到附近派出所詢問,該被告係原住民並請原住民同鄉台東人代為說明原意,是否真的勒索財物,而被查警員係同鄉原住民親戚關係,喝酒事後欲返澎湖工作,缺錢向其借貸,態度不好發生爭吵。事後鬧到分局,由此縣警局督察查處報警政署,由我再查,並非勒索錢財係借貸,最後核定記過一次。待我回局又查獲該員於離島虎井派出所,而不假到馬公閒逛。再被處分,於是研究報調台東離家較近好照料家庭,以免再生是非,說明不能將問題員警一律送澎湖,署核准所請,也為同仁解決問題。